发布时间:2020-12-27 17: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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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有关要求和学会章程,设立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独立行使对理事会、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学会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与理事会并立的机构。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学会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包括会员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5年。监事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2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程序与理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也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对学会的运行管理和业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要进行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监事会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对学会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有关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违法的学会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调查和审查学会的业务状况,对学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当学会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人员执行违反法律、章程以及从事登记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检查各种财务情况。监事会随时调查学会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理事会向其提供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供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审核理事会编制的提供给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汇报和财务报告,并把审核意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学会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十五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在学会出现重大问题时,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当学会、理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学会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十七条 当理事或他人与本学会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学会与理事进行交涉。
第十八条 当监事调查学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学会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
第十九条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等有关会议,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应遵循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的行为时,可以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社团办、民政部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会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学会财务状况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秘书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办公场所和有关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有关问题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