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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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7 17: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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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结合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全部收支均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条 学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四条 会费收入:按照章程规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五条 捐赠收入: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六条 提供服务收入:学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科研项目、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 政府补助收入: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学会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经营性收入:学会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及上缴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投资收益:学会按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第十条 其它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举办国际活动所取得的外汇收入等。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课题研究等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购置设备费、出国费、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证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差旅费、折旧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日常办公、通讯、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筹资费用:学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置专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自行终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解散、撤销处理的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  票据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国内外团体、自然人捐赠和资助的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捐赠收据。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提供服务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机打发票。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收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项目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明细,做到日清、月清,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和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章支票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业务领取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报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条 1000元以上的款项结算时,必须以支票转账形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支票,分别由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保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填写“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申请购置单”,报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及报废等需要提前申请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十九条 到期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列明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

 

第十章   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四十条 费用报销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须经会长办公会商议决定,财务总负责人签字(法人);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须经财务总负责人(法人)审批;支出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须经秘书长审批。分支机构、课题项目组参照本规定执行。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须经法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业务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费用报销程序。学会本部、分支机构、课题项目组需要指派一名经费报销负责人与财务对接,在报销之前,经费报销负责人应填写原始凭证(须经手人签字)并审核无误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章提取分支机构、课题项目组间接费用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总会在各分支机构每个自然年度收取的会费中提取2万元用于学会为全体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部分各分支机构用于为本机构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以总会名义申请的课题项目,总会按照收入额收取15%的间接费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课题项目组自筹资金,总会按照收入额提取10%间接费用。

 

第十二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学会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计划的正确执行。

第四十九条 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改正、补充。

第五十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出纳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和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 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学会财务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