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12-27 17: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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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内设工作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内设工作机构行为,维护内设工作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专委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内设工作机构是专委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专委会某方面业务活动的机构,在专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内设工作机构是专委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和办法。
第二条 内设工作机构的名称可以称“中心(中心审批截止到2019年10月)、工作部、事业部、部”等。内设工作机构开展对外活动时,使用全称“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内设工作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该领域或专业领军人物;
3.组织构架健全、有该领域或专业的专家团队;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费来源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有符合总会章程及专委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按规定上交总会开展活动项目的管理费。
第四条 申请设立内设工作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1.提交方案:主要包括名称、意义、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活动区域、专家团队、工作团队;
2.工作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简介;
4.专家团队简介;
5.工作团队简介;
6.主要业务简介;
7.资金来源。
第五条 内设工作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由该领域(专业)学术带头人作为发起负责人,提交设立内设工作机构的申请报告,提交设立方案;
2.根据内设工作机构的设立条件,专委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专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布设立该内设工作机构的批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内设工作机构:
1.与专委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立内设工作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专委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设工作机构提出“变更、合并或撤销”申请:
1.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2.不能履行目标和任务的;
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内设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专委会章程的;
2.超出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4.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捐赠、资助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九条 开展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不接受其他经济实体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4.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竞赛活动;
5.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应征得合作方同意;
6.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条 内设工作机构的职能:
1.组织和推动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学术论坛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2.开展行业教育协作,遵守行业规范,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调研报告、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组织和承担国家、行业、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的调研任务,接受委托开展教育评估、科研评审和成果鉴定推广等中介服务工作;
4.接受专委会委托,开展符合专委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5日经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